重庆泡沫雕塑

重庆泡沫雕塑    

雕塑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

近二十年来,中国的雕塑事业随着中国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而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但同时也遭遇了一些尴尬。由于雕塑家们法律意识淡漠,又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所以在城市雕塑和大型公共艺术项目的运作过程中,在艺术市场的运行之中,经常受到不法侵害。本雕塑专业委员会秘书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定《雕塑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并征求法律专家的认可,经办公会研究决定公之于众,供广大雕塑家及与相关人员在现实的工作中予以参考。

一、 著作权的内容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包含以下内容:
(一)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
(二)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的权利;
(四)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 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二、关于作者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三、雕塑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美术、摄影作品属于本法保护的范围。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七款规定: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明确地说,在没有作者授权、转让的情况下,雕塑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作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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